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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制“龙草参茸胶囊”并利用网络销售

发布时间:2015-07-23 10:45来源: 未知
本报讯 为了金钱,昧着良心,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,包装成多种保健食品在网络上销售。日前,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、石

  本报讯 为了金钱,昧着良心,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,包装成多种保健食品在网络上销售。日前,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、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;同时禁止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、销售等经营活动。

  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起,未经有关部门审批,擅自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,包装成“龙草参茸胶囊”等多种保健食品,与被告人石某共同在网络上销售。2012年12月,朱勇(化名,另案处理)从二被告人处购入货值1800元的“龙草参茸胶囊”,其中一部分由连云港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店代售。2013年3月11日,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该药店检查时,当场查获批号为20121206的“龙草参茸胶囊”45盒,批号为20121008的“龙草参茸胶囊”4盒。经检验,批号为20121206的“龙草参茸胶囊”检测出国家规定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有毒有害成分。2013年10月25日,东海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居民小区二被告人租住房内,查获未包装的胶囊和药丸4万余板和各种包装盒4万余个。

  法院认为,二被告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系共同犯罪,其中石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;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是坦白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石某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。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(关立新 戴培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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