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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自住房等四种情形或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

发布时间:2016-04-09 19:38来源: 未知
本网11月2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,近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,报请国务院审议。《条例》拟规定,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

  本网11月20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,近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,报请国务院审议。《条例》拟规定,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;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四种情形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

 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,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,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(修订送审稿)》,报请国务院审议。现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  就住房公积金提取,《条例》明确,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;离休、退休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出境定居;偿还住房贷款本息;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;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,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
  其中,因离休、退休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出境定居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
  同时,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、装修自住住房;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;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;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,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。

  《条例》指出,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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