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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丰一对夫妻结婚五年发现系表兄妹关系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

发布时间:2015-08-30 06:34来源: 未知
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,法院审查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一般应予准许。日前,长丰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,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,法院依法不予准许,

  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,法院审查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一般应予准许。日前,长丰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,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,法院依法不予准许,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。

  小闫来院诉请宣告其与小宋婚姻无效:二人自由恋爱,并领取了结婚证,已经共同生活了5年,无子女。现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双方的母亲是亲姊妹,二人系表兄妹关系。庭审中小宋也对此情况表示无异议。

  法庭调查结束后,原告主动申请撤诉,被告也同意。主审本案的法官当庭明确告知双方,由于原被告系《婚姻法》第十条第二项"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"表兄妹关系,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一》第九条第一款"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,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;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,即发生法律效力",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第二条"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,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,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。原告申请撤诉的,不予准许",此案不适用调解和撤诉。承办人当场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,并宣告二人婚姻无效,该判决一经作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宣判后,承办人秉承民三庭法官工作习惯,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尽地判后答疑工作。(通讯员 王仁杰 市场星报记者 王玮伟)

  原标题:表兄妹离婚想撤诉 不予准许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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